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自身運行要規范化、法治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強化對執紀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保證權力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新制定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檢舉控告作為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的重要內容,把規范化、法治化的理念貫穿于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始終。
堅持全流程規范。處理檢舉控告工作鏈條長、環節多,必須把規范化、法治化要求體現在每一個環節。在接收環節,《規則》第七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人通過郵寄信件、當面反映、電話舉報、網絡平臺等方式反映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予以接收等。在受理環節,《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強調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干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等。在辦理環節,《規則》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的內部移送、向上報送、向下轉送以及內部反饋等工作機制;明確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過篩選,對屬于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要求監督檢查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認真甄別,在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集體研究并履行報批程序后分類處置,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等等。
突出關鍵環節審批。從嚴把關、嚴格審批,是消除權力運行風險點的有效舉措。《規則》共規定了9項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批準的事項,切實把處理檢舉控告權關進制度籠子。比如,《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發函交辦。《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規則》第五十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等。
構建全方位監督制約機制。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涉及紀檢監察機關多個內設部門,也涉及不同層級紀檢監察機關之間的協調運轉。一方面,《規則》嚴格內部監督制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的移送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情況。另一方面,《規則》強化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強調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檢舉控告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久拖不辦等情形的,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發函交辦;對交辦的檢舉控告存在超過期限仍未辦結、推諉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
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看住人、管住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必須一并著力、形成合力。《規則》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為是、盛氣凌人,不得漠視群眾疾苦、對群眾利益麻木不仁;要求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嚴格落實保密和回避制度,對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因檢舉控告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嚴格追責問責機制,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檢舉控告過程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